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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萦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萦,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翔,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萦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萦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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