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金凤,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丽,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关贞,女,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华(系母子关系),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雯,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爱丽,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爱华,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凤与被告薛丽、徐关贞、杨雯、杨爱丽、杨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凤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金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叶金凤负担。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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