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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海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被告)叶金海,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原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海妹,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员工,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于世成,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金海与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原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与被告叶金海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金海、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海妹、于世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叶金海诉辩称,2001年8月1日原告竞聘到被告的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工作站工作,任市区分站长职务至今。2001年8月-2003年7月基本月工资300元,2003年8月-2007年12月基本月工资500元。2001年—2007年12月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至今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扣除保险后每月基本工资收入仅300余元,根本无法生存。在总计14年的工作期间,原告每年只有17天的休息日,从未获得过被告的加班费和补休。被告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原告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未支付原告工资。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2015年9月休息日加班工资74164.48元。2、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5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706.178元。3、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4847.64。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的起诉,叶金海辩称,1、2008-2015年我每年只有17天的休息时间,其余都在加班。2、2015年8月-2015年12月我每天都在正常工作,针对燕赵咨讯的其他诉请,一会举证证明。
被告(原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辩诉称,叶金海在2008-2015年在被告处上班期间,不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叶金海于2015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以后,就无故脱离工作岗位,不再上班,根据上述事实,被告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及所谓的拖欠的工资。同时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诉称,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收到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秦劳人仲案字[2015]第521号仲裁裁决,该法律文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标准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费用,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720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标准工资差额34157元;3、原告不返还被告押金1000元;4、原告不支付被告双休日加班工资13493元;5、原告不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工资698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叶金海以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720元;2、支付申请人2001年至2015年总计14年的每月工资收入与秦皇岛市海港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0858.72元,并支付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7714.68元;支付2008年1月-2015年9月总计873.5天双倍加班工资74164.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706.17元。3、因被申请人2015年8月前未与申请人订立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的劳动合同,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双倍支付2015年1月-9月的工资13320元。4、返还申请人工作押金1000元。仲裁委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5]第5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72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34157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押金100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3493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698元;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叶金海、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叶金海请求:1、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2015年9月休息日加班工资74164.48元。2、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5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706.178元。3、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4847.64。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720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标准工资差额34157元;3、原告不返还被告押金1000元;4、原告不支付被告双休日加班工资13493元;5、原告不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工资698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秦皇岛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99年7月至2012年8月290元、2002年9月-2004年6月350元、2004年7月-2006年9月520元、2006年10月-2008年1月580元、2008年2月-2008年6月680元、2008年7月-2010年6月750元、2010年7月-2011年6月900元、2011年7月-2012年11月1100元、2012年12月-2014年11月1320元、2014年12月-2016年6月1480元。
原、被告对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叶金海支付诉请的款项存有争议:
叶金海主张2001年8月1日竞聘到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工作站工作,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应支付诉请的款项。原告为证明该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一、叶金海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该合同记载叶金海在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1年8月1日,证明2001年8月1日叶金海开始在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开始工作,工作时间为十四年半,叶金海为全日制劳动者。
证二、2008年10月28日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兹证明叶金海同志(身份证号:)从2001年7月至今在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工作站做发行工作,月薪500元”,证明2001年7月-2008年10月叶金海的月工资为每月500元。
证三、建设银行活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证明以下提供的银行明细客户名称为叶金海。
证四、2008年12月-2015年8月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该证据显示工资分别为:
2008年12月1433.12元;
2009年:501.19元,321.61元+20元,394.65元,388.55元+20元,425.06元,369.82元;2434.79元,5030.28元+2000元,5807.91元+600元,5465.51元,4759.67元,3818.63元。
2010年:439.27元,381.27元,385.38元,420.23元,376.19元,368.79元,360.15元,4781.23元,3027.24元,4273.95元,2674.27元,3329.47元+200元。
2011年:386.75元,431.51元,455.39元,512.51元,447.84元,633.62元,322.91元,1782.85元,2242.97元+8320元,998.81元,768.41元+4840元,2410.01元+3720元+200元。
2012年:357.05元,417.45元,422.81元,544.95元,384.11元,419.93元,476.60元,2562.4元,3853.76元,4568.72元,2640元+1939.84元,5633.6元。
2013年:2884.10元+100元,403.20元,397.44元,440.84元,356.92元,594.56元,394.56元,1814.04元,2550.35元,3634.43元,3760.83元,4101.4元+2611.34元。
2014年:2000元+488.99元,581.95元,378.62元,418.99元,327.63元,1720元+988.03元,3320元+1776.91元,2360元+451.73元,2840元+588.3元,2000元+522.78元,1760元+516.54元,3120元+3150.4元。
2015年490.68元,350.68元,342.30元,353.80元,350.68元,365.47元,623.84元,588.18元。
证明被告给原告支付的工资低于秦皇岛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证明被告将原告妻子张振波的工资也打入了原告账户中。
证五、2013年、2014年张振波征订明细(2013年4张、2014年12张),是从被告电脑系统打印出来的,证明张振波的订报提成的具体数额打入了原告的工资卡中。
证六、燕赵都市报社收款收据21张、收据1张、秦皇岛都市报订报专用收据1张,证明目的同证五。
证七、燕赵都市报2004年4月17日、2013年6月15日各一张,证明叶金海每年休息日只有17天。
证八、2016年3月10日么焕芝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为:“我叫么焕芝…1998年1月我按燕赵都市报社的安排创建了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工作站,历任站长、副站长职务,直至2013年1月5日被报社通知退休止,一直负责燕赵都市报社秦皇岛工作站的发行工作。工作站下设4个分站,其中东站站长叶金海同志是我经手招录上岗的。在我任职期间,逢双休日、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只要燕赵都市报出刊,工作站都要安排各分站站长(叶金海也在其中)、会计和投递员加班进行发行工作。因为燕赵都市报是日刊,所以事后没有时间安排补休。”证明叶金海在节假日工作,并且没有补偿、补休。
证九、《燕赵都市报“兜省卡”联盟商家协议书》,证明叶金海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上班工作,签订了商家协议书。
证十、叶金海制作的《燕赵都市报合作商家情况表》,证明叶金海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上班工作。
证十一、照片,证明叶金海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上班工作。
证十二、上岗保证金收据,证明燕赵咨询收取叶金海1000元保证金。
证十三、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叶金海2013、2014年工资是由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分站支付的。
证十四、2011年11月8日燕赵资讯一份、2014.9.25燕赵都市报一份,证明燕赵咨讯广告公司是燕赵都市报的一部分。
证十五、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表及网上截图一张,证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和燕赵都市报法人均为陈兴旺。
证十六、2015年5月24日燕赵都市报,证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和燕赵都市报是一体的。
证十七、照片,证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和燕赵都市报是一体的,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是燕赵都市报是一部分。证十三至证十七都证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和燕赵都市报是一体的,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是燕赵都市报是一部分。
证十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张、短彩信详单一张、建设银行查询明细2张、话费缴费凭证一张(原件),其余为复印件,证明被告2015年9月-12月没有给叶金海开工资。
证十九、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叶金海…保险自2009年1月开始参保缴费,现在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工作站(燕赵资讯广告公司秦分公司)足额缴费至2016年3月,无欠缴。”证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和燕赵都市报是一个单位。
证二十、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复印件)、《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明细表》、医保基本医疗缴费清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照片6张,并按照缴费基数自己手写了一份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养老保险按照叶金海提供证据的基数乘以8%就是叶金海应负担的养老保险数额。证明叶金海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具体数额。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二、真实性有异议,证二是当年为原告缴纳相关保险出具的相关证明,与原告实际领取工资有差异。对证三、无异议。对证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证明被告将两份工资均打入叶金海一个人名下,说明原告以张振波的名义领取了部分提成款。对证五、无异议。对证六、关联性有异议,为了减少缴纳的税款,原告以其妻子两个人的名字登记并领取提成款项。对证七、关联性有异议,恰恰证明了被告在法定节假日停刊,不存在原告说的加班情况。对证八、合法性有异议,证人出具证言应出庭接受质询,原告无法证明证言的真实性,因此不应采信。对证九、真实性有异议,原告称该合同为其一个人签订,该合同上的日期与保存于被告处合同原件不符。对证十、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为原告单方制作,所有日期均发生于休息日和节假日,与保存于被告处的原始合同记载不符。对证十一、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被告的盖章确认,也没有相关的证人证言予以追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证十二、对合法性有异议,叶金海从2015年8月无故离岗,至今未到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果其办理了手续,被告可以将该款项予以返还。对证十三至证十七、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自始承认叶金海是被告单位员工,因叶金海一直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一直为原告缴纳保险。对证十八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以一份短信就证实原告到岗工作了,被告是省级的大型媒体单位,不存在对员工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上班一定会发工资。对证十九、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二十没有异议。
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主张不应向叶金海支付诉请的款项。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为证明该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一、燕赵都市报发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证明叶金海的工资存在集中发放的情况,发放的工资超过了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证二、2012年-2014年工资表一份,共36页,证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为叶金海发放的工资超过了法定的最低标准。
证三、银行卡明细,共36页,证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为叶金海发放的工资超过了法定的最低标准。
证四、《燕赵都市报“兜省卡”联盟商家协议书》、《燕赵都市报合作商家情况表》,证明叶金海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情况。
证五、证人杨琦出庭作证证明:“我与叶金海是同事关系,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是我的工作单位。2011年至2012年,我主管发行工作。叶金海是发行东站站长。工资构成站长是由岗位工资和岗位站长发行提成及发行订报提成构成。当时周六日没有要求他们上班,各发行站站长周六日是不上班的。“兜省卡”是为了促进发行征订的一个举措,“兜省卡”签订协议上有我和叶金海的签名,但是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存有异议。我是在2011-2012年担任发行部主任,单位有工资构成相应的制度,没见过文字性的,但是一直都这么执行。单位没有要求周六日没有工作,只要求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日不要求上班。全员都在做兜省卡协议这个工作,面向发行部的全员都在做,包括会计等。兜省卡的协议上的签字与我签字有相似度,但不能保证是我的签的。协议是2011年、2012年签订的,但是通过我查看原件发现我的签字应该是复印的,从字体大小和结构都是基本相似,几乎是一样的,我对签字有很大质疑,每个人每次签字不可能每次一致。”
证六、证人吴焕军出庭作证证明:“我与叶金海以前是同事关系,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是我的工作单位。叶金海作为燕赵都市报市区东站站长,做过“兜省卡”的活动,我是冀东版秦皇岛发行部的主任,“兜省卡”协议每年有一张是我的签字,其他的都是复印件。东站站长收入构成由三部分组成,有基本工资和分站订报收入的2%和订报个人奖励三部分组成。在我主持兜省卡发行期间,要求叶金海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日没有硬性规定要求站长上班。我2005年-2009年担任过发行部主任,2010年、2011年吴长斌和杨琦先后都担任过发行部主任,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3年-2015年5月我又担任了发行部主任。兜省卡的名字是杨琦起的,以报社的名义进行推广,主要业务是叶金海谈的,其他同事谈的比较少。”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一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其余都超过举证期限了。而且证一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管理办法应由职代会通过,被告没有提供职代会的决议,也没有向我公示。燕赵都市报发行部只是单位的一个科室,不是法人单位,没有权利和资格制定该办法。我是发行部分站站长,不是发行员,这个办法不适用于我。对其余证据记载的工资,只要与我提供的银行工资明细一致我就认可。对证四、情况统计表与我提供的证据不一致,而且是复印件。不能证明我没有加班情况。对证五、证六,证人都是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在职员工,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有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庭作证,作的也都是伪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叶金海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的医保个人缴费明细及2015年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照片,叶金海、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招用叶金海从事报纸发行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均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叶金海支付经济补偿金207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叶金海以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应向叶金海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叶金海的工作期限,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叶金海的工作期限为2001年8月至2015年8月。关于叶金海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工资标准,因叶金海2015年1-8月份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而2014年9-12月工资,叶金海主张银行记录中的工资包括其妻子的提成,其工资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认定叶金海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工资标准为1480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应向叶金海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480元×14个月=20720元。
关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叶金海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415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11月工资,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但本庭在询问叶金海时其称每年8月之后的工资基本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对叶金海提出的要求支付2008年11月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叶金海提供的燕赵都市报秦皇岛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显示叶金海2001年7月-2008年10月叶金海的月工资为每月500元,根据秦皇岛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应予补足,金额为: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520元-500元)×27个月=540元;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580元-500元)×16个月=128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680元-500元)×9个月=1620元;叶金海提供的银行记录及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叶金海部分月份的工资在扣除已发工资工资和叶金海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应向叶金海支付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扣除已发工资及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代扣的叶金海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合计2416.67元+1758.94元+3253.48元+5921元+5330.68元=18680.77元(列表附后);上述最低工资差额总计22120.77元。
关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是否应返还叶金海押金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叶金海提供的上岗保证金收据显示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收取叶金海上岗保证金1000元,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应向叶金海返还上岗保证金1000元。
关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叶金海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叶金海被招用时,对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有明确了解和认知,其工作更多带有值班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加班,故本院对叶金海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叶金海支付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叶金海自2015年8月12日申请仲裁后未到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工作,其要求给付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叶金海在仲裁时提出的要求“给付因被申请人2015年8月前未与申请人订立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的劳动合同,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双倍支付2015年1月-9月的工资1332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未予支持,且叶金海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故本院对叶金海的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叶金海经济补偿金20720元;
二、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叶金海最低工资差额22120.77元;
三、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叶金海上岗保证金1000元;
四、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不向叶金海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3493元、法定节假日工资698元;
五、驳回叶金海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河北燕赵咨询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对叶金海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元,由河北燕赵咨询公告公司负担(已缴纳10元,剩余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赵 聪 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

书记员:刘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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