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施泽淞,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余志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叶阳、施泽淞、余志峰与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阳、施泽淞、余志峰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叶阳、施泽淞、余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叶阳、施泽淞、余志峰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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