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陈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上海相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建君,执行董事。
叶陈旺与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相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21日向叶陈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叶陈旺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陈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丁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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