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陈生,男,1991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中,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笑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权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福,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叶陈生与被申请人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陈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同等价值的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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