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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顶正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顶正。
辩护人廖祎,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顶正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7月3日、9月9日、12月26日、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本院依法同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莉博、代理检察员邹恒、肖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顶正及其辩护人廖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的太平寺机场安置小区项目并不存在,被告人叶顶正在未实际取得太平寺机场安置小区项目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系五一集团成都项目部的负责人,并使用私刻的该项目部公章,与被害人王继、王先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二被害人工程质量信誉金10万元,并将该款耗用,在其知晓该工程无法落实后,仍然对二被害人隐瞒该情况,且最后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更改电话号码,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二被害人交纳的工程质量信誉金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顶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以发包北海振星大厦装修工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从现有证据来看,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均反映证人张国山当时与北海振星公司就融资收购事宜进行合作,融资合作的相关书证中反映出有振星大厦内装饰工程的项目,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叶顶正系在明知振星大厦内装饰工程不存在或完全无法落实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振星大厦内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此外,被告人叶顶正收取被害人4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已将其中16万余万用于争取承揽振星大厦内装饰工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叶顶正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履约保证金40万元的目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叶顶正合同诈骗被害人履约保证金4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被告人叶顶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叶顶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顶正合同诈骗被害人“工程质量信誉金”10万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叶顶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顶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曾羽巾 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 人民陪审员  黄春玲

书记员:李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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