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飞,男,1988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蕾,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定,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兆森,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妹,女,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沈臣,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然,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项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传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飞与被告郑定、赵小妹、沈臣、上海和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飞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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