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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黎明与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梅陇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黎明,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耀,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佳伟,总经理。
  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梅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蒋佳伟,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华。
  原告叶黎明与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梅陇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黎明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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