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黎明,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耀,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佳伟,总经理。
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梅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蒋佳伟,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华。
原告叶黎明与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梅陇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黎明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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