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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龙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龙剑,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康,男,199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剑诉被告陈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龙剑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龙剑撤回起诉。
  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叶龙剑负担。

审判员:梁滨凤

书记员:朱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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