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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尚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原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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