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区***街道***区***组***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南阳市市民与北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贷款购车发生经济纠纷。北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武汉***资讯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回收车辆,陈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司某某、邓某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收回债权车辆,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1、2019年11月19日凌晨,陈某某带领被告人司某某等人驾驶鄂*****白色悦达起亚车窜至淅川县陶岔乡,采用抓、扯、言语威胁等手段将豫*****、豫*****(两辆重型半挂汽车)司机刘某甲、徐某某控制在自带轿车上,在车上限制刘某甲、徐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8个小时,将2人带至湖北省襄阳市才将其二人放走,并将上述2辆汽车开到武汉后交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刘某乙带领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驾驶湘*****白色凯迪拉克汽车窜至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控制2位司机李某某、吴某某,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长达5个小时左右, 将2人带至湖北省襄阳市才将其二人放走,并将上述2辆汽车开到武汉后交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青松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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