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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社**号楼**单元**室,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行至泽州县金村镇**村门楼附近路段,将前方同向在道路右侧步行的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中“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本案中“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时制动系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灯光系技术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经泽州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不排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可能。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司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4月17日赔偿当事人刘某某之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共计25万元整(其中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整于2020年3月26日已赔偿支付),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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