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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滥伐林木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司某某,曾用名司,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0********,汉族,小学疑业,住方城县四里店乡**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自己位于四里店镇**村的栎树砍伐。经鉴定,司某某所砍伐的栎树的蓄积共计13.1339立方米。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其自己所有的林木砍伐,总蓄积为13.1339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丰雪飞

检察官助理:罗清成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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