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巷**号。被告人赵某甲于2012年7月份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村**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印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丰县**楼镇**庄**号。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宿舍**单元**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被告人曹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被告人夏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甲于2015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5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甲于2007年因犯强奸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广场**号**楼**室。被告人谢某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宿州市**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新罪名,于2019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组,现住宿州市埇桥区三里**市场,于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朱某某、赵某甲、赵某甲、杨某甲、印某某、孙某乙、王某甲、陈某甲、吕某某、司某某、曹某某、魏某某、夏某某、吴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刘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企业印章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办案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甲注册成立了“宿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汽车销售、新车贷款、汽车抵押贷款及二手车买卖。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开展二开车贷业务(指从银行贷款的车辆到贷款公司再贷款),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孙某甲先后把被告人王某甲、孙某乙、印某某、赵某甲找到公司帮忙,后又陆续招聘了被告人朱某某、徐某甲、赵某甲、司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吕某某、杨某甲、魏某某等进入**公司。公司下设销售部和财务部,销售部业务员有被告人赵某甲、杨某甲、徐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吕某某、司某某、魏某某等人,财务部有被告人朱某某、印某某、孙某乙。并对各被告人工作进行了分工,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审车、处理违章等手续,并受孙某甲委托,参与员工日常管理。销售部主负责新车销售、二手车买卖、汽车抵押贷款,财务部朱某某负责电话通知催款还款和收取合同利息,同时负责公司内勤、采购等,被告人徐某甲对抵押车辆进行评估;被告人印某某、孙某乙负责来往车辆入库和停车送车。
被告人孙某甲成立**公司后,除了经营新车、二手车限售外,还办理车辆抵押业务。主要针对的客户就是急需用钱的有车,基本通过中介和朋友介绍。业务模式是:先由销售部的员工(业务员)来接待,由孙某甲和徐某甲对客户的车辆进行评估,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车钥匙、车辆登记证书(全款车)、结婚证、户口本等资料,业务员到客户家中进行家访,让客户签订《汽车抵(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车主逾期变卖/转押委托书》,给客户建档(把客户签订的材料和提供的资料、钥匙等放在一个文件盒里,给客户签订的《汽车抵(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车主逾期变卖/转押委托书》基本上都是客户在上面签好客户该签该填写的栏,剩下的都是空白的,合同文本只有一份,由**公司保存,客户借款的当月利息扣掉,再扣掉5%的保证金、业务员的家访费用(几百元不等)、GPS费用(1500元)及中介介绍的手续费(由中介去谈,**公司代扣),剩下的贷款打入客户的账户里。客户实际拿到手的钱要远远低于合同约定出借金额,客户还款要按照贷款的金额还款。抵押贷款还款的期限基本上都是一个月,如果客户到期还不上本金(贷款金额),**公司的财务部朱某某就会在客户贷款到期之前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提前三天)催客户还款或者过来办续贷,如果客户还不了款,没能力还本金和利息,就会按照GPS找到客户的车辆,由司某某把车开来,通知客户来还本息和罚金、拖车费,如果再还不起本息和罚金、拖车费,就会通知客户按照《车主逾期变卖/转押委托书》处理客户的车。对于车押在**公司的客户,如果到期不还本金,会收取千分之十的罚金,对于从客户那里扣来车辆后,按照借款本金的20%收取罚金,收取客户5000元的拖车费。如果客户按期还本息,就把客户的材料抽出来作废了,如果不能还本息,催收无果,再利用客户签订这三份手续,填好**公司的信息后,起诉客户或者处置客户的车辆。通常会采取索要高额罚款、有孙某甲将客户车辆低价出售和虚假诉讼等手段用于抵偿有关费用。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客户的财物的目的。形成了“套路贷”业务模式。孙某甲利用非法获得资金,除少部分给员工发放工资、提成及其他日常运营费用外,剩余大部分资金用于放贷资金周转和公司进一步发展,并在此期间进行多起犯罪活动。具体如下:
一、诈骗罪事实
1.2016年9月,被害人王某某用自己的别克君越轿车(皖******)在**公司抵押借款12万元,被告人孙某甲采取上述方法让被害人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12万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后到账116400元,被害人王某某在还款19200元后,因无力继续偿还利息,车被孙某甲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107333元,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10133元。
2.2016年7月份,被害人许某某前往诚信车速贷办理汽车
(车牌号皖******)抵押借款,被告人孙某甲让被害人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0000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被害人许某某实际到手18000元,许某某还利息4400元后,因逾期几日要缴纳高额违约金,导致许某某无法赎车,该车被过户到**公司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0元,被害人许某某被诈骗18400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高某甲使用汽车(皖******)抵押在**公司借款11万,实际到账9万元,还款几个月后高某甲逾期,又缴纳了两万元违约金,同时高某甲提出办理开走业务,高某甲又缴纳3万元办理了开走业务,后期因高某甲无力偿还利息,车被被告人孙某甲从新疆开回后过户在其公司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105000元,被害人高某甲被诈骗65000元。
4.2017年8月,被害人赵某甲一起到**公司办理汽车(皖******)抵押借款,被告人孙某甲让被害人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7万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后到账67900元,赵某甲陆续还利息21000元,后因逾期车辆被孙某甲转卖,被害人赵某甲被骗人民币40900元。
5.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刘某乙通过被告人赵某甲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孙某甲,刘某乙提出需要10万元去偿还拖欠淮北一家车贷公司的欠款,由**公司出资10万元替他把淮北车贷公司的钱还上,把其自己使用的奥迪A6轿车赎回来,然后再带着他到蚌埠找车贷公司办二开业务贷款,他把贷出的款拿到后,再还**公司的贷款,孙某甲同意,并与刘某乙约定利息是3分,刘鑫签了质押合同和借款借据,孙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涛带着钱到淮北,跟刘某乙一起把10万元还给淮北的车贷公司后,把车开出来,徐涛和赵某甲带着刘某乙到蚌埠找车贷公司办二开车贷业务,但是最终没有能办下来,蚌埠的车贷公司认为风险高,不愿意贷款给刘某乙,没办下来贷款,双方回到**公司,2017年9月30日,双方经过协商,刘某乙将该车抵押给**公司,**公司借款10万元给刘某乙,双方再签订空白的《汽车抵(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车主逾期变卖/转押委托书》,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每个月还2期,一期9914元,每月15日、30日为还款日,刘某乙把行车证、车钥匙、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收集来交给**公司,办理了10万元贷款,**公司实际放款80180元,放款之后到刘某乙的账户后,再从刘某乙的账户划走7万多元给新晨公司,刘某乙又从别的账户划过来2万多元给**公司,这样孙某甲之前替刘某乙赎车的10万元就清账了,之后刘某乙都按期还款共计41822元后,被告人孙某甲怀疑刘某乙违约,于2017年12月29日晚上,约被告人徐某甲、谢某甲、谢某乙一道赶到灵璧,次日凌晨2时许,孙某甲、徐某甲、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将刘某丙在其公司抵押借款的奥迪轿车从灵璧拖回至宿州市,刘某乙发现后与妻子臧莹莹到**公司找孙某甲要车,孙某甲要求刘某乙重新偿还借款本金,20%罚金,拖车共计12.6万元,刘某乙恳求孙某甲少收点钱,遭到孙某甲拒绝,之后,孙某甲将该车以13.5万元出售,并将卖车款占为己有。
6.2017年底,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小广告获知**公司可以汽车抵押借款后,在诚信车速贷公司办理了汽车(皖******)抵押借款,被告人孙某甲让被害人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借款6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到账47000元,每个月还款2100元,四个月后李某甲暂时无力偿还利息后,该车被孙某甲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5667,被害人李某甲被诈骗人民币68667元。
7.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吕某甲前往**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贷款业务咨询服务,被告人陈某甲让被害人吕某甲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6万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8700元,被害人吕某甲实际到手51100元,2018年2月2日,孙某甲父亲孙长喜为吕某甲提额借款2万元,吕某甲实际到账1万5千元,到还款期时(超了一星期),吕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联系公司会计朱某某让宽限几天,但仍被**公司肆意认定违约,该车即被孙某甲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5000元,吕某甲被诈骗138900元。
8.2018年3月5日,被害人赵某乙前往**公司办理汽车(车牌号皖******)抵押借款,被告人孙某甲让被害人赵某乙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80000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2400元,被害人赵某乙实际到手77600元,赵某乙还款三个月共计7200元后,因逾期无法偿还利息,该车被**公司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1667元,被害人赵某乙被诈骗人民币91267元。
9.2018年4月24日,被害人张某甲因资金周转用钱到**公司办理汽车(皖******)抵押借款4万元,实际到账38500元,张某甲在缴纳一个月利息1200元后,因无力偿还利息车辆被被告人孙某甲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000元。
10.2018年4月份,被害人席某某因周转用钱到**公司办理汽车(皖******)抵押借款,被告人印某某为其办理业务,印某某让其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单方合同约定借款37000元,实际到账34000元,每月还利息及停车费1400元,还了4个月之后,席某某因无力偿还利息,被告知必须立刻还钱否则卖车,席某某筹集资金想要赎车时被告知,车已经已经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47667元,席某某被诈骗19267元。
11.2018年4月12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张某丙在**公司以车辆(皖******)抵押借款2万元,实际到账18400元,再次还款1300元后,2018年6月12日张某乙要求赎车,张某丙联系孙某甲,孙某甲以张某乙违约一天交3000元违约金为由不给赎车,6月15日,张某丙代张某乙付违约金,但被孙某甲告知,车已经被其转卖。
12.2018年4月份,被害人葛某某到**公司用车辆(皖******)抵押借款15000元,每月还款1000元,还款三个月后,葛某某因资金暂时周转不开,要求自己将车卖掉偿还孙某甲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孙某甲未同意,并将葛某某的车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333元,被害人葛某某被诈骗7333元。
13.2018年4月份,被害人苏某某与赵某甲联系前往**公司办理车辆(车牌号皖******)抵押借款,赵某甲接待苏某某,并对车辆进行评估后,借款23000元,赵某甲与受害人苏某某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3000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被害人苏某某实际到手20000元,之后按期还款13400元,后因苏某某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将车卖给朋友后还本付息,遭到赵某甲拒绝,**公司在未告知苏某某的情况下,肆意认定其违约,将苏某某车辆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333元,被害人苏某某被诈骗36733元。
14.2018年3月5日,被害人赵某乙前往**公司办理汽车(车牌号皖******)抵押借款,被告人孙某甲让被害人赵某乙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80000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2400元,被害人赵某乙实际到手77600元,赵某乙还款三个月共计7200元后,因逾期无法偿还利息,该车被**公司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1667元,被害人赵某乙被诈骗91267元。
15.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范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前往**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将自己购买的奔驰smart(2015年买的、全款168000元)做抵押,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害人贺某某签订各类不利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30000元,公司当场扣除各类费用1300元,被害人范某某实际得到28700元,之后按期还款一期1300元,范某某当时因无钱还息,让王某甲帮忙缓几天,王某甲没同意,**公司仍肆意认定其违约,2018年12月30日,在范某某筹到还本付息的资金后得知该车已经被**公司转卖,经查该车被被告人孙某甲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夏某某,被害人范某某被诈骗人民币8600元。
16.2018年12月6日,被害人杜某某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车抵押借钱,被告人赵某甲让被害人杜某某签订各类明显不利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12万元,公司当场扣除各类费用8000元,被害人杜某某实际到手112000元,之后按期还款20500元,被害人杜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8500元。
17.2018年12月24,被害人贺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联系前往**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吕某某让被告人王某甲接待贺某某,经被告人孙某甲对车辆进行评估后,决定借款一万元给吕某某,吕某某与贺某某签订各类明显不利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一万元,公司当场扣除各类费用1800元,被害人贺某某实际到手8200元,之后按期还款2期共2700元,两期之后贺某某因为暂时无法还清借款,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让宽限几天,但仍被公司肆意认定违约,孙某甲将贺某某的车辆以1.6万元卖给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667元,被害人贺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1167元。
18.2018年11月11日,被害人孙某某前往**公司办理汽车抵押借款,向被告人司某某进行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将自己的皖******号大众POLO车做抵押,被告人司某某让被害人孙某某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万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1800元,被害人孙某某实际到手18200元,孙某某按期还款2700元后,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联系公司让宽限几天,但仍被**公司认定违约,该车被孙某甲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667元,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6167元。
19.2018年8月,被害人吴某某用自己的名爵轿车(皖******)在**公司抵押借款3万元,被告人孙某甲让受害人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30000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1200元,吴某某实际到账28800元,吴某某每月按期还利息,直到2019年元月因无力再偿还利息,后该车辆被孙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卖给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667元,被害人吴某某被诈骗人民币6867元。
20.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杨某甲用皖******轿车在**公司抵押借款25000元,被告人孙某甲让受害人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单方合同,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5000元,实际到账23700元,杨某甲逾期一个月之后,因无力偿还高额违约金。孙某甲将其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卖给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7667元,被害人杨某甲被诈骗人民币23967元。
二.敲诈勒索罪事实
1.2017年1月,被害人李某乙在神州二手车公司花69500元,贷款69500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公司交给神州二手车公司75000元将车赎走,被告人徐某甲与李某乙家属签订车辆过户协议,2017年8月2日,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各类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合同提出出借金额为75000元,李某乙还款24000元后无力偿还利息,要求自己联系他人变卖车辆还本付息,**公司不同意其卖车,并肆意认定其违约,该车被徐某甲以90000元的价格卖给梁春,被害人李某乙被诈骗人民币39000元。
2.2018年2月初,被害人吕某乙与其朋友张元元找到孙某甲办理汽车抵押借款,办理安装GPS开走业务,借款700000万,实际到账656000元,每月还利息21000元,因多次出现逾期,孙某甲多次威胁要将吕某乙的车开回公司,无奈之下2019年2月14日,吕某乙凑齐700000元还给孙某甲解除抵押。前后近一年,被害人吕某乙共还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3.2016年3月份,被害人曹某某使用皖******车辆在孙某甲公司借款4万元,实际到账36000元,每月还利息2000元,几个月后曹某某出现逾期,被告人孙某甲要求缴纳违约金5000元,曹某某因无力偿还利息,迫于每天的高额违约金,孙某甲安排人带曹某某到车管所将车过户他人,曹某某又缴纳4000元后才将借款还清。
4.2016年期间,被害人高某甲与高某乙到孙某甲诚信车速贷使用汽车抵押借款6万元,并办理安装GPS开走业务,三个月后高某甲逾期三天,车被孙某甲安排人开走,孙某甲向高某甲索要28000元违约金和拖车费,被害人高某甲缴纳28000元后又缴纳3000元停车费在淮南将车开回。
三.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从他人手中收了一辆挂在被害人丁某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双方约定由孙某甲交管理费给丁某某,但有谁办理保险手续没有达成协议,12月底一天,被告人孙某甲来到丁某某办公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孙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根东组织被告人赵某甲、朱某某、徐某甲、印某某、杨某甲、谢志斌、孙某乙、曹堔、魏明等人先后四次到丁某某公司采取拉横幅、持扩音器辱骂、对丁某某电话进行骚扰等方式滋事,导致丁某某公司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和活动。期间,被告人孙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根东、赵某甲、徐某甲、杨某甲、曹堔等人在丁某某下班时对其进行尾随,跟踪,给被害人丁某某及其家人造成心理恐惧,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
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因挂靠在被害人丁某某公司车辆缴费问题发生纠纷,二人遂产生矛盾。2017年11月23日夜间,被告人谢某甲受被告人孙某甲指使,伙同被告人谢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孙某乙等人持螺丝刀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宿州市开发区外环南路丁辉公司门口的奔驰轿车进行损毁。经鉴定,该车被毁损部分价值人民币9400元。
五、虚假诉讼罪事实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虚假借条借据,故意掩盖被害人刘某丙还款记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诉讼被害人刘某乙,导致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孙某甲的一审判决。
六、伪造企业印章罪(孙某甲私刻徽商银行印章)事实
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为了办理相关车贷业务,私自刻制“宿州市徽商银行拂晓支行”印章一枚,2019年4月26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宿州市**公司孙某甲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发现该枚印章。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
1.被告人夏某某从2018年11月至案发,在明知被告人孙某甲以违法手段获得所得车辆,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先后从孙某甲手中收购9辆涉案车辆,其中五辆已经出售,另四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夏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400元。
2.被告人吴某甲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明知孙某甲以违法手段获得他人车辆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刘某丙奥迪车一辆,李新款本田CRV车一辆,从中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八.非法拘禁案(张某丙被非法拘禁)事实
2018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丙因欠“微车贷”公司的借款,准备从被告人孙某甲处借款18万元赎车,并将该车抵押在孙某甲公司,张某丙与孙某甲双方就此达成协议,随后,被告人孙某甲安排被告人孙某乙、印某某给微车贷转账18万元后,准备将张某丙抵押的车辆开回**公司,在开回**公司路上该车被张某丙其他讨债人抢走,孙某甲要求张某丙还钱,张某丙没钱。于是孙某甲安排孙某乙、印某某看住张某丙不让其离开宿州市,每日白天让张某丙在**公司,晚上由孙某乙、印峰雪陪着张某丙住在宾馆,十四天后,张某丙家人筹资人民币15万元交给孙某甲后,张某丙才离开宿州市。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以经营的“宿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为依托,与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徐某甲、赵某甲、印某某、杨某甲、孙某乙等人共同对多名被害群众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并以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诈骗、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伪造企业印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二十九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朱某某、赵某甲、印某某、杨某甲、孙某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汽车租赁协议、购车发票、委托书、银行交易明细、个人账户明细、微信截图、前科查证记录、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藏某甲、刘某甲、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张某丙、刘某乙、杜某某、贺某某、范某某、苏某某、吕某甲、孙某某、赵某乙、许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高某甲、赵某甲、李某甲、葛某某、席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李某乙、吕某乙、曹某某、高某乙、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朱某某、赵某甲、赵某甲、杨某甲、印某某、孙某乙、王某甲、陈某甲、吕某某、司某某、曹某某、魏某某、夏某某、吴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对本院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纠集多人多次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伪造企业印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的;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乙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情节。被告人印峰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印峰雪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的,其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系累犯,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曹某某多次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吴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累犯,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刘某甲、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朱某某、赵某甲、赵某甲、杨某甲、印某某、孙某乙、王某甲、陈某甲、吕某某、曹某某、魏某某、夏某某、吴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电话:1361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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