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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赌博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经淇滨区检察院决定,于 2020年4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在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在“88彩票网”网站上注册账号,用手机建立微信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接受群内人员投注,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案发时,群内人员下注金额累计为1508739元人民币,网站退水3508.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秀红

高  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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