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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瑞军与商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司瑞军,干部,住兴隆县。
被告商桂文,住兴隆县。

原告司瑞军诉被告商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瑞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桂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1年从原告手中借款10000.00元,2013年1月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了3000.00元借款,剩余7000.00元借款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
经庭审审查,原告司瑞军提供证据借条1张,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2日,被告商桂文因急需用钱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司瑞军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2013年1月,因原告父亲有病,原告要求被告商桂文偿还借款,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为索要剩余7000.00元借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商桂文欠原告司瑞军借款7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00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桂文给付原告司瑞军借款7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伊志瑞
审判员 宋建海
人民陪审员 李贵臣

书记员: 孙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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