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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吾·阿布胡某某与达某某·哈巴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司某吾·阿布胡某某,男,53岁,1963年1月1日,哈萨克族,地址:奇台县,被告达某某·哈巴西,男,哈萨克族,地址:奇台县,

原告司某吾·阿布胡某某诉称:。被告达某某·哈巴西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对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司某吾·阿布胡某某诉达某某·哈巴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人民陪审员努尔多拉、代理审判员阿比代·阿卜杜热合曼、审判长哈斯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哈 斯 亚

书记员:库勒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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