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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之力团诚(上海)投资管理中心与深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合之力团诚(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合之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帆,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之力团诚(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深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之力团诚(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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