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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赵志超,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楠木坪村沟边山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筱雯,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李飞,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五里庙行政村吴庄村092。
  原告李飞与被告赵志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2019年5月13日,被告赵志超对原告李飞提出反诉,要求:1、判令李飞将店铺账号lyumo过户至赵志超名下;2、判令李飞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7,000元;3、判令李飞承担反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6日赵志超通过居间方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购买了李飞名下的淘宝账号:lyumo,因当时个人店铺不能买卖、不能过户,因此原被告以合伙名义进行买卖,并签订《网络店铺合伙协议》,约定店铺作价33,838元,赵志超出资33,500元购得该店铺99%的份额。协议还约定,当平台实施网店转名过户政策时,赵志超有权通知李飞在7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1%出资作价338元转让给赵,并配合完成网店转名或过户至赵志超指定的其他个人名下。
  2019年3月11日,店铺平台已出台新政策,网店可以更名、转让。赵志超多次联系李飞办理过户手续,李均不予理睬。故反诉原告赵志超向本院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赵志超提出的反诉请求为要求过户店铺,与本案本诉合伙协议纠纷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此,对反诉原告赵志超的反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赵志超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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