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对原告刘秋英诉被告李常甫、王素芬为合伙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肃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裁定书正文“本案按撤诉处理”下方添加“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元。”
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对原告刘秋英诉被告李常甫、王素芬为合伙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肃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裁定书正文“本案按撤诉处理”下方添加“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元。”
审判长:田艳茹
审判员:马久利
书记员:宋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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