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阙翠玉,女,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红亭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杭,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蓉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阙翠玉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暨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海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阙翠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阙翠玉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海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阙翠玉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海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阙翠玉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海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35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阙翠玉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海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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