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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驻凸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鸿驻凸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啃四村花社天申塘。
法定代表人:李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鸿驻凸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殷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琼

书记员: 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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