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长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范成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宗联,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长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82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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