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长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范成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宗联,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长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82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