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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某某、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6

被告人合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横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桥**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合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合某某无驾驶资格,指使其违章驾驶自己无号牌“国威”牌两轮摩托车。

2019年9月27日09时35分许,被告人合某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靖边县民生路一路段超车过程中,因其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鉴定:张某某特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多发出血)致重度智能减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符合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责;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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