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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杰,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春保。
  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3元,减半收取计476.50元,财产保全费481元,合计957.50元,由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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