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杰,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春保。
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3元,减半收取计476.50元,财产保全费481元,合计957.50元,由原告合灜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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