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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千秋叶动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合肥千秋叶动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赵倩倩,该公司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女。
  第三人:赵倩倩,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滨湖世纪城徽贵苑27幢27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千秋叶动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倩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千秋叶动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千秋叶动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千秋叶动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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