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邓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女。
被告: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于京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艇,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3元,由合肥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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