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法西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叶绍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法西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拒绝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法西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程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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