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聚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淇,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被申请人:筑梦(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凌昊。
被申请人:上海意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凌昊。
被申请人:薛凌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程沸龙,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人合肥聚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筑梦(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意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薛凌昊、程沸龙名下1,984,324.2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3月22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9年4月4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聚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故其对筑梦(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梦(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意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薛凌昊、程沸龙的存款1,984,32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聚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汶
书记员:谢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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