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东海,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郑振祥,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伟鹏,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8年4月26日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被告人吉东海经人介绍到位于山东省郓城县的“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工作,该洗浴中心于2017年4月曾有三名卖淫女(其代号分别是9003、9005、8888)向顾客从事性服务活动。至2017年4月27日案发时,该洗浴中心有三名卖淫女,其中二名在该洗浴中心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多次,其中一名于4月26日下午到该洗浴中心,尚未提供卖淫服务直至公安机关检查案发。被告人吉东海在洗浴中心工作期间,曾负责与会计核对账目、结算工资,与卖淫女结账分取提成等事宜。被告人李伟鹏在该洗浴中心从事服务员工作,引领需要卖淫服务的客人与卖淫女商谈价格,并填写消费单据,每月固定工资1700元,至案发从事此项服务大约半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经过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二被告人到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身份及其他个人基本情况。3、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扣押物品及案发现场的情况。4、结算单据及电子证物检验报告证实,2017年4月23日至4月26日营业收入情况。证实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卖淫女吴某、张某的行政处罚情况。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吉东海辨认出郓城县“海阔天空”洗浴休闲会所的李总是李校旭。被告人李伟鹏辨认出被告人吉东海就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经理“老纪”;辨认出崔某2就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二楼的服务员崔什么臣。牟某辨认出被告人吉东海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店长吉东海;辨认出龚某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服务员“大鹏”。龚某辨认出李校旭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李总。吴某辨认出吉东海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吉经理。张某辨认出吉东海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吉经理;辨认出李伟鹏是记录顾客选择性服务项目的服务员。7、证人牟某证实,其是2017年4月25日开始在“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工作的,在前台做收银员。其到洗浴中心接待她的是店长吉东海,吉东海告诉其每月工资2000元,平时是吉东海在店里负责管理,在收银台的还有郑某,还有4、5个男服务员。店里有三个卖淫的小姐,代号分别是8888、9003、9005,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洗浴中心有洗浴、足疗、按摩和性服务,性服务有198元、298元、398元、598元,还有更高价位的。8、证人郑某证实,其是2017年4月1日到“海阔天空”洗浴会所工作的,工资底薪2000元。聘用经理是吉东海,负责店里的事务管理。店里除洗澡、搓背、足疗按摩一般服务外,还有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性服务有298元、398元、598元、798元价位。198元的服务是搓背、洗澡和足疗按摩,不包括性服务。其在洗浴中心上班一个月内,看见了三名卖淫女,这三名卖淫女被检查民警带到公安局了。二楼的男服务员有4个,其中有李伟鹏。9、证人龚某证实,其在案发前半个多月来到“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工作,做服务生负责接待引导客人,碰到有来找小姐嫖娼的男人,就用对讲机喊二楼“接待贵宾一位”。二楼吧台后面有暗门,暗门里面就是嫖娼的场所。一般是嫖客被李伟鹏领进去,然后李伟鹏再拿着开好的嫖娼价格的单子交给其,其把单子交给一楼的收银员。洗浴中心有个老板姓李,平时都叫他李总,吉东海是经理,他负责日常管理。店里三个卖淫女都被公安带来了,人员也不很固定。10、证人崔某1证实,2017年3月其到“海阔天空”中心当服务员,其负责引导客人,如有客人问有没有特殊服务,其用对讲机联系负责二楼的服务员,将客人引导至二楼,二楼是李伟鹏负责接待客人。其每月基本工资1700-2000元,吉东海是店里的经理,店里有三个卖淫的小姐,二楼吧台后面有个暗门,暗门里面是小姐卖淫的房间。11、证人崔某2证实,其于案发前6天到“海阔天空”洗浴中心上班,店里有足疗、按摩和性服务。老板可能是个男的,其没见过。店里经理是个姓季(音)男的,具体叫什么不清楚。店里做特殊服务的三名女子被一起带到公安机关了。12、证人吴某证实,其与同乡张某于2017年4月22日到郓城“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工作,在前台好几个人(有男的也有女的,年龄都在二十多岁)接待的她们,洗浴中心的老板是谁不知道,接待人员告诉她们按摩服务298元提成140元,398元的提成180元,598元的提成280元。当晚其就接待了三名客人,都是298元价位的,都是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其编号是8888,其老乡编号是9003。其平时住在洗浴中心。13、证人张某证实,案发三天前,其和老乡吴某到郓城县“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吉经理在前台接待她们,其工号是9003,老乡吴某工号是8888,如果有顾客来找特殊服务(就是性服务),服务生就会到她们住宿的房间叫其工号,其就到客人所在的房间为客人提供性服务。顾客选中之后,其会和顾客商量性服务的价位(包括198元、298元、398元、598元、798元),选完后其就将顾客的手牌、项目和自己的工号报给服务生,服务生开出单据交给前台,198元提成100元,298元的提成140元,398元的提成180元,598元提成280元,798元提成380元。每天都会有人给核算一天的提成,核算完之后吉经理将当天结算钱交给她们。14、证人廖某证实,其于案发前一天到郓城县“海阔天空”洗浴中心,一楼吧台一年轻女孩接待的,然后叫一个男服务生带其到二楼,其告诉男服务生想做挣钱快的工作。带到住宿的房间后还有另外两个女的,被一块带到公安机关来了。其到后还没有做过服务,正在睡觉的时候公安机关就去检查了。15、证人王某1证实,其在“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做足疗师,该中心有卖淫嫖娼行为,有几个卖淫女流动性比较大。店里有吉东海经理负责管理,听说有个老板叫“老李”,其没有见过。16、证人奇某某证实,2017年4月26日晚上,其去“海阔天空”洗浴中心洗澡,有年轻男子问“哥你是做按摩还是特服”,说的特服就是做爱,其说“我看看特服”,这名男子带过来三名女子,其都不满意就准备离开,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了。17、证人王某2证实,其经亲戚吉东海介绍到“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做足疗师,该中心是谁经营的其不知道,平时这个店由吉东海负责管理,其不知道店里有没有色情服务。18、被告人吉东海供述,2017年3月18日经熟人介绍到郓城县“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工作,到郓城后姓赵的负责人告诉其修脚生意不好,让其帮忙管理,答应每个月给3600元工资,其就答应了。店里有李总、赵主任、何会计,还有一个领班,有五个服务员、两个收银员,还有两名足疗师。3月25日赵主任说店里生意太差,想要在店里加性服务。其4月1日回老家了,4月4日回到店里,发现二楼有卖淫小姐,其就是从那时候开始给卖淫小姐发放提成了。店里性服务包含298元、398元、598元798元几种价位,其中298元的是客人经常做的。民警4月27日检查时店里有三个卖淫小姐,其中一个是4月26日下午来的。19、被告人李伟鹏供述,其自2017年3月至案发在郓城县“海阔天空”洗浴中心上班,担任服务员。该中心有洗澡、搓背、按摩、足疗和卖淫服务。卖淫服务的价格有298元、398元、598元和798元。其负责将客人和小姐带到一个房间内,他们谈完价格后,小姐会出来告诉其客人手牌号和服务价格,其在单子上写上小姐代码和客人消费的价格和手牌号,其将单子交给其他服务员,他再拿给收银员。该中心案发时有三名卖淫女(代号分别是9003、8888、还有一个新来的没有代号,称呼其为“苹果”)。其工资由“老纪”经理发放,每个月固定工资1700元,其是在半个月之前去的二楼大厅当服务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东海组织他人卖淫达三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伟鹏明知所工作的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吉东海、李伟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吉东海、李伟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东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伟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伟鹏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吉东海不服,以“其只是一名打工者,不是海阔天空洗浴休闲会所老板,没有参加过洗浴休闲会所的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吉东海辩解,其是打工人员,所有的人员都不是其组织的,认识到自己违法了,不是组织卖淫,而是协助组织卖淫。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有些事实认定错误,有些事实不清。三、吉东海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四、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东海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伟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作出(2017)鲁179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吉东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吉东海、原审被告人李伟鹏,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吉东海虽是“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聘任经理,负责该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吉东海对该中心的卖淫活动有决策、指挥和控制权,而且从卖淫女吴某、张某、廖某的证言可以看出,并不能认定卖淫女是由上诉人吉东海所招募、雇佣,上诉人吉东海作为“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对该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活动具有帮助作用,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上诉人吉东海关于“其是打工人员,所有的人员都不是其组织的,认识到自己违法了,不是组织卖淫,而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关于“吉东海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伟鹏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但认定上诉人吉东海构成组织卖淫罪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李伟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二、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吉东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东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福合
审判员 徐龙震
审判员 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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