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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雪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吉国连,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云,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雪,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吉国连诉被告陈雪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吉国连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国连撤诉。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李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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