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某某,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月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苗某,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贾某某,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北某某,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申请人吉某某、苗某、贾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某某的银行存款4,32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9年3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某某、苗某、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某某的银行存款4,32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某某、苗某、贾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伟清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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