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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苗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圆,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有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贾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男。
  第三人: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XXX号XXX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恒,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泽卿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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