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安市飞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发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建,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昂。
原告吉安市飞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飞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安市飞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飞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飞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玲妹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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