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郭子琦,总经理。
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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