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女,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雪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文园和柏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文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柏深公司返还4个月租金人民币22,43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要求柏深公司支付违约金16,825元;3、要求柏深公司返还押金4,000元。事实理由:2018年5月10日,双方签订《杨行花木城大棚租赁合同》,约定柏深公司将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XXX号杨行花木城内B区13、14号大棚以及C区14号小棚(以下简称“系争大棚”)出租给吉文园,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年租金67,300元。合同签订后,吉文园向柏深公司支付租金67,300元、押金4,000元,并在系争大棚内搭建简易房屋。2018年12月,柏深公司向吉文园等商户发出通知,要求拆除棚内自搭房屋,对土地硬化问题进行整治。之后,吉文园拆除简易房屋,配合整治,至2019年3月基本完成,期间没有正常经营。2019年3月22日,因柏深公司违法用地,系争大棚被政府部门拆除,吉文园被强制搬离。吉文园认为,柏深公司已构成违约,故向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柏深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柏深公司向吉文园出租附有简易大棚的场地是经过批准的,符合合同约定。吉文园在大棚中私自搭建简易房屋并作居住使用,还私拉电线、使用液化气罐,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但吉文园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仍正常使用系争大棚。因杨行花木城被列入大棚房整治范围,系争大棚于2019年3月22日被强制拆除。柏深公司认为,系争大棚被拆除的原因在于吉文园违规建房用房,故不同意吉文园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吉文园支付违约金16,825元。
吉文园针对柏深公司的反诉辩称,吉文园在大棚内搭建简易房作为经营办公使用,这是经柏深公司认可的。柏深公司违法用地导致系争大棚被拆除,柏深公司构成违约,吉文园没有违约。综上,不同意柏深公司的反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0日,柏深公司与吉文园签订《杨行花木城大棚租赁合同》,约定柏深公司将系争大棚出租给吉文园,用于经营花卉、盆景业务,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年租金67,300元等。合同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等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均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结清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吉文园向柏深公司支付租金67,300元、押金4,000元。
2018年12月16日,柏深公司向杨行花木城的商户发出通知:接上级通知,《关于取缔“三合一”场所责任告知书》事宜,现发现我市场仍有部分商户还未搬离,经检查情况属实的商户,将拆除棚内自搭房屋,并没收床铺等与居住相关的物品。
2019年1月17日,宝山区杨行镇五违整治办公室出具《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告知书》:因宝安公路花木城存在违法搭建、消防安全隐患等违法现象,要求花木城于2019年1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停止违法经营、迅速清退租户,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2月19日,柏深公司向杨行花木城的商户发出通知:上海杨行花木城接上级政府部门关于三合一整改通知如下:1、大棚内严禁违规搭建房屋、人员住宿、使用液化罐。2、大棚内严禁土地硬化,每棚只允许留水泥过道0.8-1.0米。3、自2月20日起政府部门委派施工队进场施工。以上通知请各商户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规定的商户,上级政府部门将给予强制拆除,请各商户给予配合……
2019年3月15日,宝山区杨行镇五违整治办公室向西街村民委员会出具《违法用地治理告知书》:宝安公路花木城农用地内存在大面积严重违法用地等现象,要求有关经营户、租赁户务必于2019年3月22日前完成清场、拆除违法建筑、土地复垦。
2019年3月22日,系争大棚被拆除,吉文园退出租赁场地。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柏深公司应向吉文园返还电费1,119元,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吉文园向柏深公司承租大棚用于经营花卉等业务,租赁标的主要是租赁范围内的土地,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杨行花木城大面积严重违法用地,政府部门进行整治,相关建筑及设施已全部拆除,其中也包括系争大棚及土地。因此,系争大棚及土地属于违法用地范围,柏深公司与吉文园签订的《杨行花木城大棚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虽然被确认无效,吉文园仍应向柏深公司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吉文园已付清2019年3月27日前的租金,2019年3月22日大棚被拆除后的租金应由柏深公司返还给吉文园;鉴于2018年12月起吉文园配合整治工作,期间经营活动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本院酌情确定柏深公司应向吉文园返还1个月租金。吉文园已退场,其要求返还押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确认无效,吉文园、柏深公司各自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柏深公司同意向吉文园返还电费1,119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XXX号杨行花木城内B区13、14号大棚以及C区14号小棚签订的《杨行花木城大棚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返还租金5,60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返还押金4,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返还电费1,119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文园负担416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