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吉有祥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吉有祥,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诉讼代理人:杨国珍(原告吉有祥之妻),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皓,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定伟,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有祥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吉有祥负担。

审判员:张永莉

书记员:孙韵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