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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吉柯鑫)(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9±3.6mg/100ml。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吉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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