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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文盲,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镇**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在未经树木主人张某乙同意的情况下,雇佣高某甲将蝎子山南侧生长的黑松树移栽到厂区内。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又受高某甲雇佣,与高某乙、李某某、高某丙、高某丁、一同为张某甲的厂区平整树坑、移栽树木。2020年3月29日至30日,吉某某等6人移栽了5棵黑松树到张某甲厂区内,欲移栽第6棵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沂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6棵黑松价值5800元。案发后被盗树木已被追回,张某甲赔偿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系受雇佣提供劳务的人员,主观上无盗窃的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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