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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1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曲沃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4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月15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吉某某向赵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临汾市卫生局**,可以帮忙给赵某某妻子办理报考执业医师证,以此为由,至2018年1月份分三次向赵某某骗取“办事费用”6.5万元。被告人吉某某将所骗的6.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惠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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