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耀辉,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燕(系原告妻子),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告: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2018)沪0116民初9690号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吉耀辉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29日立案),吉耀辉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2018)沪0116民初9694号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18)沪0116民初9694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18)沪0116民初9690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吉耀辉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与吉耀辉诉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二、注销吉耀辉诉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即(2018)沪0116民初9694号]。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蒋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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