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龙摩德汽车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忠,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沁灵,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惠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赵杰。
被告:金正源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龙摩德汽车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惠科投资有限公司、金正源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