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崇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美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礼。
被申请人:何方礼,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何方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25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何方礼存款人民币3,526,795.89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何方礼银行存款3,526,795.89元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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