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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西藏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何方礼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崇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礼。
  被告:何方礼,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绿谱公司)、何方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原、被告签订《航天绿谱大润发屋顶并网光伏发电项目PC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大润发屋顶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已交付,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借款、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779,194.4元。经催讨,被告何方礼于2019年1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分期还款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到期被告未能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西藏绿谱公司立即给付欠款779,194.4元及至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779,19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二、被告何方礼对被告西藏绿谱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何方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扬州市邗江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另外,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奉贤区,故上海市奉贤区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何方礼在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可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就原告与被告何方礼之间的保证合同,双方已经约定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故对被告何方礼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航天绿谱大润发屋顶并网光伏发电项目PC分包合同》,不足以证明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何方礼要求移送的理由无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何方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何方礼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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