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崇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礼。
被告:何方礼,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何方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416元,合计诉讼费用4,441元,由原告同智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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