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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某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同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同某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同某某称,朱某1系孤寡老人,其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朱某1生前系申请人的退休职工,晚年在养老院生活,申请人定期派人照顾探望。朱某1死亡后,申请人为其操办丧事,支付相关费用。朱某1名下遗留有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由申请人保管。因无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权利,故申请人申请认定朱某1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并考虑到申请人对朱某1所尽相关义务,要求将上述财产判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朱某1于2014年7月18日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朱某1无配偶和子女,其父母和姐姐朱某2、兄弟朱某3均早于朱某1死亡。朱某1名下遗留有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33,373.34元及利息、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241,658.80元及利息。申请人系朱某1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朱某1名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亦无人受遗赠,本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仍无人认领,经审查核实,属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考虑到申请人在朱某1生前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在其死后又为其办理了丧事,申请人主张上述朱某1的遗产归申请人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朱某1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33,373.34元及利息、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241,658.80元及利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同某某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林摇雪  朱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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