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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耀芳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同耀芳,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耀芳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同耀芳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耀芳撤诉。
  原告同耀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同耀芳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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