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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某某与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某某诉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同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某某撤诉。
原告同某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同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菁
审判员 周欣
人民陪审员 项鉴为

书记员: 阮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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