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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艾瑞思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午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瑞思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房玉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公司)与被告上海艾瑞思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沪0104民初117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艾瑞思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根据名筑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艾瑞思公司名下车牌号为BKXXXX的车辆,并至银行实际查封、冻结了艾瑞思公司银行存款328,0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已足额查封、冻结艾瑞思公司银行存款,再查封艾瑞思公司名下车辆已无必要,故对车辆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艾瑞思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BKXXXX的车辆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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