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午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瑞思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房玉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公司)与被告上海艾瑞思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沪0104民初117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艾瑞思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根据名筑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艾瑞思公司名下车牌号为BKXXXX的车辆,并至银行实际查封、冻结了艾瑞思公司银行存款328,0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已足额查封、冻结艾瑞思公司银行存款,再查封艾瑞思公司名下车辆已无必要,故对车辆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艾瑞思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BKXXXX的车辆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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