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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2020-12-29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乌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苏木**浩特,捕前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小区**号楼**户,个体职业, 2009年4月25日、2020年3月15日因参与赌博分别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捕前住察右后旗**镇**小区**号楼**户,个体职业,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5月15日,二人因本案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察右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20时30分许,在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活出味道饭店内,王某甲、王某乙因琐事与贾某某互殴,且造成饭店财产损坏,饭店老板拨打110报警,后察右后旗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特警大队二中队出警处置,中队长王某丙带领队员闫某某、王某丁驾车立即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王某甲、王某乙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及调解,经多次警告,王某甲仍拒不配合,后特警队员决定强制带离。在带离王某甲、王某乙前往白音察干镇第一派出所途中,二人在警车内继续辱骂、威胁、殴打特警队员,王某乙多次肘击、摔打闫某某,抢夺闫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辱骂、殴打王某丙、闫某某,致王某丙右手小指甲盖部分断裂、甲床前段撕裂、右手软组织损伤。到达派出所后,王某甲、王某乙仍拒不配合工作,继续辱骂派出所民警,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医院病情处理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忠

检察官助理:许  珂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察右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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