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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吐***,男性,1999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90***1617,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18号2单元302号,现住阿克苏地区国家电网检修公司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吐***有犯罪前科,2019年1月22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在阿瓦提县博斯坦社区8号路***号爷爷家与朋友饮酒,饮酒期间,因无饮料,吐***于2020年4月21日凌晨04时25分许,无证驾驶小型越野机动车(驾驶号牌为新N74***,原车辆号牌为ND7***)与朋友艾***一起外出购买饮料,2020年4月21日04时48分,在阿瓦提县红旗桥十字路段被便民警务站民警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03mg/100ml。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8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车辆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现场被查获时执法视频录像、阿瓦提县公安局讯问被告人***视频录像、被告人***抽血视频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及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阿克苏地区国家电网检修公司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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