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会琼,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少宏,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
原告向会琼与被告刘少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会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84元,由原告向会琼负担。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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